岳希彬律师亲办案例
双方都是三人以上参与的互殴行为就是聚众斗殴罪吗?
来源:岳希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量:209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我们受本案被告人亲属A的委托和山东贞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B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查阅并复印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B,认真听取他对本案事实部分的陈述,结合对卷宗材料的解读,以及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B聚众斗殴罪不成立。另被告人B具有法定以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提请法庭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斗殴罪不成立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本案中事情起因双方带车的生意纠纷引起的。2015年3月15日上午C、D、E、B一起相约去钓鱼,途中因带车生意纠纷,双方商谈未果导致矛盾升级产生殴打行为。造成对方一人轻伤的后果。首先这次伤害行为双方都没有预谋,具有突发性。因为双方都想做成这笔生意,只是相互协商不成导致矛盾升级。整个个伤害事件的过程,没有纠集、联络的行为和故意。冲突双方的商谈一个多小时的时间过程足以说明,被告人B等人处理此事的态度。B等人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只是出于生意上的利益产生伤害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斗殴罪主要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的公共秩序。本次伤害事件只是生意纠纷引起的伤害行为。没有在一定行业和一定的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苏高法[2009]56号  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聚众斗殴罪的认定做出清晰的规定,1、要求有拉帮结伙,有聚众斗殴的故意。2、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3、“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4、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综上,可以看出被告人B等人在本次伤害行为中,主观上没有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聚众的行为,本次事件没有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较大影响。只是双方对于在生意上发生纠纷处理不当。导致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斗殴罪不成立。

在两起故意伤害罪中,被告人B伤害G是受朋友F邀约。伤害H一案中,受朋友C所约。B出于朋友的义气和对法律的无知参与其中。其虽然参与伤害行为,但不是伤害行为的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这两起伤害案中,B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B此前没有刑事犯罪记录,未受过公安机关刑事处罚系初犯。可改造性大。

被告人B具有坦白情节。从公安机关的卷宗和今天的庭审,被告人B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B到案以来直至庭审,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在今天的庭审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刘内阁也从始至终表示认罪服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B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也无异议,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另外,被告人B参与的三起事件中,伤害F后,C给付的费用已经退回。因生意争议导致的伤害案中,受害人已经得到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尽力将伤害的后果及影响降到最低。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其走上被告席除了主观上的法律意识淡薄外,还与交友不慎,文化教育水平低等有关。庭审中我们也得知,其参与案件皆是出于朋友义气,目的只是给朋友帮忙。主观恶性不大。再办理案件中辩护人得知其父母高龄,且其母亲有有心脏病等多项老年疾病。在辩护人会见他时,其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歉意和后悔。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此项情节,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处罚。

辩护人: 岳希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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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语:本案想告诉大家,刑事犯罪国家实行的三个司法机关参与定案的制度,公安、检察每个机关都会对案件的定性作出确认,但最后的判决量刑由法院把握。所以产生前两个机关的案件定性与法院最后确认不一致的情景,这里面律师的司法建议和庭审辩护就凸显更为重要。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会受到追责,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我在上述案件的庭审中就遇到意外情形,开庭时,在检察官宣读公诉书后,我第一时间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斗殴罪名不成立。因为不只是我代理的被告人,其他的几个被告人都涉嫌这个罪名。此时庭审刚开始,我代理的被告人当庭否决我的意见,说我自己认为聚众斗殴罪成立,我认罪。我考虑可能有案外因素导致,保持沉默。但公诉认接着就说:你可以解除和律师的辩护代理关系,假如你认为律师不合适。但被告人应当心里认可我的观点,没有提出解除。在公诉人说完后,我接着向法庭陈述了我的观点,其实也是想告诉我的被告人,我说:首先律师的观点是对案件事实的法律适用提出看法,如果我的观点错误,只能说我这个律师业务水平低,不会对被告人造成不利后果,不会对坦白、自愿认罪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产生不利影响。这个意外的插曲也说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最后案件的判决采纳了我的观点,聚众斗殴罪不成立,公诉人的5年左右的量刑建议,没有采纳。判决我的被告人1年半的刑罚。聚众斗殴持械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量刑相差是一个台阶,不是一年、半年的问题,虽然结果都是轻伤。我认为律师在庭审中,应持平和心态,发现问题,适时提出。我要说服的是法官,认同我的观点,而不是对抗、攻击。我追求的是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无罪的结果。结果永远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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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希彬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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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岳希彬
  • 执业律所:
    山东贞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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